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
财行〔2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各地区各部门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不断增多,对推动我国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不少国际会议次数多、时间长、规模大,增加了财政负担;有的过于追求形式,讲究排场,经费开支严重超出正常会议支出标准和接待范围,造成大量浪费;有的主题及所涉国家和地区交叉,邀请外国政要重复,内容宽泛,缺乏实际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在华国际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部)两级审批制度。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总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诺。凡不符合规定、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或承办。如无特殊需要,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搞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对已经形成机制的国际会议,要由该国际会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的重要性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调整或清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国际会议的主题,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会议。以国内议题为主的国际会议,除有专门规定外,应先按照国内会议报批和管理,再就涉外事项按规定报批。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精简国际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坚决纠正国际会议规模越大越好的错误认识,避免片面追求参会人数。百人以上的国际会议要慎办少办。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往届。要统筹考虑会议规模、经费开支和预期效果,确保取得实效。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邀请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国际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我党和国家领导人与会,不得为提高会议规格随意使用“峰会”、“国际论坛”等称谓。严格控制邀请外宾的规模和规格,未经履行必要手续,不得擅自邀请或对外协商邀请重要外宾来访。各地区举办国际会议或涉外活动,不得竞相抬高国内外会议代表的规格,不得相互攀比。
  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审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请示,凡涉及申请财政拨款的,须事先会签财政部门同意;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应事先会签相关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会议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统一按照会议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应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调剂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七、各地区各部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任何免费服务。会议经费由我方支付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经费预算及有关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办法和支出规定。承办方应当根据会议经费预算总额安排会议议程和接待服务,不得安排非会议内容的接待服务。会议经费由外方全额支付的,我方不再另外安排会议经费补助。经常举办国际会议的城市,应当实行会议定点管理。
  八、各地区各部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支出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央级二类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要严格控制会议的住宿档次,并按照国际惯例不配备生活用品,不发会议纪念品,不赠送礼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会议用餐以自助餐为主,可安排一次冷餐宴请,不再另外安排迎送宴请。外方参会人员除特邀代表外,其他人员往返路费及食宿费一律自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对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国际会议举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财政部外交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东南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规定和申报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际合作处为我校国际学术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受理会议的申报和管理。

  

二、凡在我校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有利于增强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学科发展和国际交流。

  

三、我校所属单位在申请以我校名义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时应首先明确我校为会议的主办者或承办者;由校外其它单位主办、我校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在申报时必须提供主办方的委托函或任务批件。

  

四、普通国际学术会议和重大国际学术会议的定义。重大国际学术会议,指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总人数在400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有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其他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等的国际会议。其他为一般国际学术会议。

  

五、重大国际会议须提前至少一年、一般国际会议须提前至少三个月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未经报批不得在会议召开时擅自更改批件上的会议举办时间和地点。

  

六、会议主办单位(院、系、所)应组成相关的学术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会议的学术负责人和组织委员会应有相应的学术地位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会议的学术活动和具体会务工作。重大国际会议应制定应急方案。

会议的会务工作,即会议的场地、用车、与境内外代表的联系、接送、住宿、用餐等,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落实。

  

七、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自筹解决。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统一按照会议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八、一般国际学术会议,不邀请省、市以及国家领导出席。如属高规格会议,需请省、市以及国家领导出席开幕式,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至少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附会议开幕式议程、主要代表名单、领导发言稿等)报学校国际合作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邀请。

学校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开幕式,如确有必要,主办单位应提前至少两周提出申请,并将领导发言稿(中英文)等报学校国际合作处。

  

九、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15天内向国际合作处提交会议总结、照片等资料。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题、主办单位和学术负责人,与会中、外宾实到人数,收到中、外论文数量;会议概况、成果,会议产生的实际影响和未来趋势。

  

十、双边会议及两岸会议可参考本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