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法源
華英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章程依華英文化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董事會成立宗旨
本董事會旨在貫徹本基金會創辦人創設本基金之宗旨,即:協助創辦人之母校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培養人才,加強國際及兩岸學術交流,提升學術水平,並定期舉辦華英學者聯誼會。
第三條 董事之席次、產生、任期
本基金會董事會設董事七席,由兩校各推薦三席(含兩校校長及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及獨立董事乙席,任期四年,期滿可續聘之。
第四條 董事之出缺與遞補
董事會之董事若因
1.任期屆滿;
2.喪失行為能力;
3.主動辭職;
其遺缺由基金會循原推薦渠道提請董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五條 董事會幕僚
本董事會設執行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人員一人。
第六條 董事會執行長
董事會執行長由董事會推薦董事中一人擔任之,負責
1.   執行董事會各項決議;
2.   在董事會休會期間,代表基金會對外聯繫交涉,處理董事會經常性事務,督導秘書與財務日常工作;
3.   董事會議議程之擬定。
 
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聘任之,負責
1.協助執行長處理董事會經常性事
務;
2.籌備董事會議相關細節;
3.對各董事、兩校代表和遴選委員
會召集人之聯繫工作。
第八條 董事會財務人員
董事會財務人員由董事會聘任之,負責
1.審閱基金操作結果,評估其績效;
2.登錄董事會暨基金發放帳目;
3.保管上述資金及帳簿等文件。
第九條 董事會議職權
董事會議應就以下議題進行討論與表決:
1.審定兩校遴選委員會提出之遴選辦法;
2.從兩校遴選委員會呈報之獎助推薦名單中,核決獎助人選;
3.審查基金會年度預算與決算。
第十條 董事會議之召集
董事會議由董事會執行長召集。創辦人因故無法召集時,由執行長召集之。
第十一條 董事會議時間
董事會議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乙次,於十一月上旬週末召開,召集時間及地點由執行長於該次董事會議召開前六個月,與董事協調定之。
除前項所定董事常會外,董事臨時會得依本董事會章程第十條召集之。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主席
董事會議主席得由董事中推薦一人擔任之。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出席人員
董事會議由基金會七位董事出席。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指定其他董事一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四條 董事會議列席人員
董事會得指定其他會務相關人員列席董事會議,以備諮詢。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議程
董事會執行長應於董事會議舉行前預先擬定議程,隨同會議通知於開會日一個月之前發送各董事。
董事提案應於收受前項開會通知及議程後十天內,送交執行長加入議程中。
第十六條 董事會議議案之討論與表決董事會就議案進行討論與表決時,會議主席可請列席人員暫時離席。
第十七條 董事會議表決方式
董事會議進行議案表決時,經出席董事一致同意或會議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有異議者,會議主席得就同意者、異議者及棄權者,請其舉手計算人數。
第十八條 董事會議議案之通過
董事會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通過之。
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決議案之實施
董事會議通過之議案應經董事會議主席及執行長共同簽署生效。
第二十條 兩校遴選委員會之設置
為執行基金會各項獎助工作,南京大學與東南大學應分別成立遴選委員會,訂定遴選辦法。
第二十一條 遴選委員會召集人之產生、任期、職權與義務
兩校遴選委員會召集人由兩校校長聘任之,任期四年,期滿可續聘之。其職權依遴選辦法之規定。兩校遴選委員會召集人,應在董事會議就委員會之工作及來年計劃提出報告。召集人因故無法列席時,得委派其他遴選委員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章程之施行
本章程由董事會通過並經董事會議主席及執行長共同簽署後施行,修正時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決議。